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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公平竞争规范—— 与认证证书有关的有违公平竞争行为约束

发布日期:2025-05-08 浏览次数: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约束与认证证书有关的有违公平竞争行为,维护认证证 书的权威性,维护认证行业的权威和声誉,引导认证机构之间公平竞争, 创造公平和谐的竞争环境,持续提高认证有效性。依据《中国认证认可 协会章程》、《中国认证认可行业自律公约》,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国认证行业内认证机构所颁发的认 证证书的管理。具体适用的认证领域由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行业自律 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由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确定。

  第三条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本规范的实 施,认证机构应当自觉遵守本规范,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要求

  第四条 认证机构应当自觉维护认证结果的权威性,维护认证 证书的权威性。

  第五条 由认证机构发放的证书,应当由该机构负责该证书的 监督,其它机构原则上不对该证书进行转换监督,不在证书有效期 内换发证书。

获证组织确需在证书有效期内转换认证机构的,应由转入机构 向协会备案,说明转换理由。备案的具体方法另行制订。

  第六条 当认证机构对受审核方初次审核、再认证结论为不推荐认证注册或不推荐再次认证注册时,自审核组做出现场结论之日起,其它任何机构在一年内不得受理同一组织的认证申请和做出发 放证书的决定。

  第七条 当认证机构对受审核方监督审核结论为不推荐继续 使用认证证书时,自审核组做出现场结论之日起,其它认证机构在一年内不得对同一组织做出发放证书的决定。

  第八条 认证机构暂停、撤销认证证书,自做出暂停、撤销证 书决定之日起,一年内其它认证机构不得对同一组织做出发放认证 证书的决定。

  第九条 认证机构在被认可的业务范围内开展认证活动时,必 须发放带认可标志的认证证书。

  第十条 认证机构应按照有关要求如实通报发证信息。

  第三章 实施和监督

  第十一条 认证机构违犯第二章的要求,即为发生了有违公平 竞争行为。

  第十二条 认证机构及时将审核不予通过、撤销认证证书、暂 停认证证书的有关信息通报协会,协会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对,确认 有无有违公平竞争行为发生。信息通报的具体方法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认证机构应当主动监督,发现有违公平竞争行为发 生,应当及时向协会举报。

       第十四条 认证机构接受申请认证的组织申请,应当了解其它 认证机构发证和审核的相关信息。

  第四章 调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 协会对发生有违公平竞争行为的机构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六条 协会对调查属实的有违竞争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 做出处理:

  (一)一个季度内发生1-2次有违公平竞争行为的机构,给予书面警告的处理。

  (二)一个季度内发生有违公平竞争行为3-5 次,或一年内 累计发生有违公平竞争行为8-12次,给予行业内部通报批评。

  (三)一个季度内发生有违公平竞争行为6次以上,或一年内 累计发生有违公平竞争行为13次以上的,给予公开通报批评。

  (四)一年内累计发生有违公平竞争行为6次以上的,每次交 纳违约金1万元。

  第十七条 协会对有违公平竞争行为做出处理,应当通报认证 认可行政监管部门、认可机构。

  第十八条 认证机构若对协会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于收到违 规处理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提出申诉。

协会应对申诉内容进行再次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告知申诉人。 必要时,协会可将违规处理决定提交常务理事会进行复议。常务理 事会的复议决定是最终决定。

认证机构若对协会常务理事会的复议决定有异议,可向国家质 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反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范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原《认证机构 公平竞争规范——与认证证书有关的有违公平竞争行为约束(试 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组织制订本规范有关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由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