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规则和认证实施规则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A1)
发布日期:2023-07-31 浏览次数:1958
1 目的和范围
1.1本规则适用于山西领拓认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拓或LTC)的环境管理体系(代称:EMS)认证活动。
1.2本规则依据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相关技术标准,对规范EMS认证过程作出具体规定,明确EMS认证过程的相关责任,保证EMS认证活动的规范有效。
1.3本规则作为本机构在 EMS认证活动中应遵守的基本要求。
2 本机构的管理要求
2.1本机构按照 ISO/IEC 17021-1:2015 《合格评定 管理体系审核与认证机构的要求 第1部分:要求》,管理EMS认证所涉及的能力和过程。
2.2本机构建立内部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实现EMS培训、认证和认证决定等工作环节相互分开,以符合公正性要求。
3 认证人员要求
参与 EMS认证的认证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 认证审核人员条件
a) 取得中国认证认可协会(CCAA)的EMS注册审核员资格;
b) 具备ISO/IEC 17021-1:2015 《合格评定 管理体系审核与认证机构的要求 第1部分:要求》有关人员能力管理部分的要求;
c) 符合本机构关于人员能力管理程序文件及工作文件的要求。
(2) 认证管理(规则制定、申请评审、方案管理、认证复核、认证决定、能力评价等)人员条件
a) 具备ISO/IEC 17021-1:2015 《合格评定 管理体系审核与认证机构的要求 第1部分:要求》有关人员能力管理部分的要求;
b) 符合本机构关于人员能力管理程序文件及工作文件的要求。
(3)认证人员应当遵守与从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认证审核活动及相关认证审核记录和认证审核报告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特殊情况下(如疫情防控期间)包含审核员在内的认证人员还应了解特殊情况下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技能要求(如安全防护要求)。
(5)对采用 ICT 方式进行审核的认证审核人员,应具有远程审核的相关技能,如:
a)ICT审核工具的应用知识与技能、远程审核的沟通技能等;
b) 理解应用信息和通信技术的风险和机遇,以及应用这些技术对信息收集有效性和客观性的影响;
c) 远程审核其他必要的能力。
4 认证依据
4.1 EMS认证依据: GB/T 24001-2016 IDT ISO14001:2015《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4.2 相关的环境管理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5 初次认证程序
5.1认证申请
5.1.1认证申请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中国企业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等效的文件;外国企业持有有关机构的登记注册证明;
(2)企业已按GB/T24001 《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ISO 14001,IDT)标准建立了 EMS 体系并运行 3个月以上;
(3)认真贯彻执行我国有关环境管理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4)有企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环境守法证明(依风险等级而定);
(5)有环保设施验收报告(适用时);
(6)有消防验收报告(适用时);
(7)有排污许可证(特殊行业);
(8)有最近一年的环境检测报告(适用时);
(9)有重要环境因素清单;
(10)有收集的法律法规清单;
(11)过去一年中未发生过重大环境事故;
(12)企业已经进行了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13) 没有被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未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
(14)特殊情况支持认证审核的条件(如疫情期间有远程审核时支持远程审核的基础设施)。
5.1.2 认证申请组织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1)认证申请表(签字、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签字、加盖公章并标注“同原件”);
(3)行政许可文件证明文件(适用时,签字、加盖公章并标注“同原件”);
(4)环境管理体系文件;
(5)多场所/网点清单(至少包括:名称、地址、距离、产品/服务类别、联系方式等);
(6)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清单;
(7)其他需要的文件;
5.2 受理认证申请
5.2.1 申请评审
5.2.1.1基本信息及审核能力评审
本机构根据申请认证的范围及场所、认证覆盖场所、员工人数、认证覆盖人数、体系运行状况、组织基本情况、完成认证活动所需时间、申请方和其他影响认证活动的因素,对认证申请组织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评审,并保存评审记录,综合确定是否受理认证申请。详细可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服务过程控制程序》4.2.1及4.2.2 部分要求。特殊情况(如新冠疫情期间)有远程审核的,还应评审支持远程的基础设施和审核能力。
注1:员工人数是仅指在认证覆盖的业务活动边界、地点边界、及组织边界内的直接相关人员数量,不一定是组织的所有员工数量。例如:保安服务、清洁服务、物业服务等行业的无直接关系人员,不记入员工人数。
注2:认证覆盖人数仅指在认证覆盖的业务活动边界、地点边界、及组织边界内的与该认证领域活动直接相关人员数量,不一定是组织的员工人数。例如:保安服务、清洁服务、物业服务等行业的与认证领域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人员,不记入认证覆盖人数。
5.2.2 评审结果处理
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有关要求的,予以受理认证申请。未通过申请评审的,本机构书面通知申请组织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和完善,或不受理认证申请并明示理由。
5.2.3 签订认证合同
在实施认证审核之前,通过合同评审,本机构将与认证申请组织订立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认证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5.3 认证审核策划
5.3.1认证审核方法
认证审核应通过文件审核、现场查证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可采取在线审查的方式实施。
5.3.2 审核时间
为确保认证审核的充分性和有效性,EMS认证审核人日数应根据体系范围内覆盖的人数、组织管理复杂程度、技术和法规环境、管理体系范围内活动的分包情况、以前审核的结果、场所的数量和对多场所的考虑、与组织的产品以及过程和服务相关联的风险、是否结合审核等因素决定。
5.3.2.1初次认证审核时间
(1)初次认证基础审核时间详见下表
有效人数
审核时间
第1阶段+第2阶段(天)
有效人数
审核时间
第1阶段+第2阶段(天)
高
中
低
有限
高
中
低
有限
1-5
2.0
1.5
1.5
1.5
626-875
10.5
8.0
6.0
4.0
6-10
2.5
2.0
2.0
2.0
876-1175
11.5
9.0
6.5
4.5
11-15
3.0
2.5
2.0
2.0
1176-1550
12.0
10.0
7.5
4.5
16-25
3.5
3.0
2.5
2.0
1551-2025
13.0
10.5
7.5
5.0
26-45
4.5
3.5
2.5
2.0
2026-2675
14.0
11.0
8.0
5.0
46-65
5.0
4.0
3.0
2.5
2676-3450
15.0
11.5
8.5
5.5
66-85
5.5
4.5
3.0
2.5
3451-4350
16.5
12.0
9.0
6.0
86-125
6.5
5.0
3.5
2.5
4351-5450
17.0
13.0
10.0
6.5
126-175
7.5
5.5
4.0
3.0
5451-6800
18.0
14.0
10.5
7.5
176-275
8.0
6.0
4.5
3.0
6801-8500
19.5
15.0
11.5
8.0
276-425
9.0
6.5
5.0
3.5
8501-10700
20.5
16.5
12.0
8.5
426-625
10.0
7.5
5.5
4.0
>10700
遵循上述递进规律
注:① 表中“高、中、低、有限”是指根据CNAS-CC105:2016《确定管理体系审核时(QMS、EMS、OHSMS)》的“表 EMS 1”和“表
EMS 2”确定的环境因素复杂程度;
② 可依据“3 调整审核时间的考虑因素”对上表的审核时间进行调整时,最终计算出的审核时间不应低于上表所列审核时间的70%;
③ 现场审核时间的分配不应少于上表(根据增减因素)调整后的审核时间的80%。除第一阶段的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时间可以安排0.5人日(一阶段非现场审核时间是可以安排0.25人日)外,第二阶段、监督、再认证审核的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时间均不得低于1人日;
④ 不是同一行业都属于同一复杂程度类型;
⑤ 认证覆盖多个行业,且属于不同复杂程度等级的,应以较高复杂程度等级的为准;
⑥ 应在合同评审中把握允许的灵活度,以确保在确定风险/复杂程度类型时充分考虑到组织的特殊活动。
(2)调整审核时间的考虑因素
① 因受审核组织环境管理复杂程度较高、风险较高的,可视情况适当增加审核人日,如:
组织的工作在多于一处的建筑物或地点实施,审核时需要复杂的后勤安排;例如必须对一个单独的设计中心实施审核;
员工使用多于一种的语言(需要翻译或妨碍单个审核员独立工作);
与人员数量相比,现场很大(例如森林);
受法规管制的程度较高(例如矿山、交通运输、食品、药品、航天、核能等领域);
体系覆盖着高度复杂的过程或数量较多的互不相同的活动,且风险高;
需要访问临时场所,以确认拟认证管理体系中的常设场所的活动;
外包职能或过程;
与同行业典型情况相比,受纳环境的敏感度较高;
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有必要增加审核时间的间接因素;
环境事故的风险,以及作为事件后果产生的或可能发生的影响,事故和潜在的紧急情况况,这前由于组织原因发生过的环境问题;
② 因受审核组织环境管理复杂程度较低、风险较低的,可视情况适当减少审核人日,如:
低风险的产品或过程,产品或过程中危险源少,附带的风险低;
与人员数量相比,现场很小(例如仅有综合办公区);
体系成熟;
对客户管理体系已有的了解(例如本公司已依据另一标准认证了该客户);
客户为认证所作的准备(例如已经获得另一个认证机构,便如果已因一体化审核审核删减过时间的不能采用此项调整);
自动化程度高;
有一部分员工在组织的场所外工作,例如销售人员、司机、服务人员等,并且有可能通过记录审查对其活动是否符合体系要求进行充分地审核;
活动的风险或复杂程度低。
(3)审核时间增加或减少,应做合理性说明;
注:因各种因素导致的基础审核时间减少累计不低于基础审核时间的70%;
(4)初次认证总的审核时间=初次认证基础审核时间+各种因素增加时间-各种因素减少时间;
(5) 初次认证现场核审时间不低于初次认证基础审核时间增减后的80%;
(6)临时场所、多场所以及外包场所审核时间详见5.3.4.1、5.3.4.2、5.3.4.3中有关审核时间的规定;
(7)现场审核时间合计计算后的最终结果以0.5人天为最小核算单位,计算后不足0.5人天的,以最接近0.5人天的方向调整。
说明:一阶段现场审核时间不低于0.5人天(一阶段非现场审核可安排0.25人天),二阶段现场审核人日不低于1.0人天,一阶段现场审核时不大于二阶段现场审核时间。
5.3.2.2 监督审核人日数
监督审核时间应不少于初次认证审核的1/3,但至少1人日。对于与初次认证相比基本情况变化不大的已撤销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组织,改善后重新向本机构提出认证申请的,考虑到本机构对该公司的体系运行情况熟悉程度,可按照监督审核时间安排。
5.3.2.3再认证审核人日数
再认证审核时间应不少于初次认证审核的2/3,但至少为1人日。
5.3.3 审核组
5.3.3.1认证审核部应有根据实现审核目标所需的能力,以及与受审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来选择和任命审核组(包括审核组长)。如果仅有一名审核员,该审核员应有能力履行适用于该审核的审核组长职责。对于建筑施工领域环境管理体系申请方,公司应任命一个合格的审核组,在确定的审核范围内,对申请方(受审核方)的环境管理体系实施可信任的审核。
5.3.3.2 决定审核组的规模和组成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a) 审核目的、范围、准则和预计的审核时间;
b) 是否是结合、一体化或联合审核;
c) 实现审核目的所需的审核组整体能力;
d) 认证要求(包括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合同要求);
e) 语言和文化;
f) 审核组成员以前是否审核过该客户的管理体系;
g)有远程审核时审核组应具备ICT技术应用、信息安全管理、远程沟通的能力;
h)特殊情况(疫情期间)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安全防护知识与技能等方面。
5.3.3.3下列情况必须充分考虑审核组专业能力:
a) 审核的专业有特殊要求;
b) 受审核方工艺特别复杂且容易导致环境事故。
c) 审核电子化 EMS 的审核员能力和信息安全。
d) 考虑配置必要的资源,如计算机及计算机辅助的审核技术,可能包括诸如电视电话会议,网络会议,网络交流,远程电子方式获得 EMS 文档和/或 EMS过程等,并注意审核有效性和效率审核过程的完整性。
5.3.3.4审核组长和审核员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可以通过技术专家和翻译人员补充。技术专家和翻译人员不能单独审核,应在审核员的指导下工作。使用翻译人员时,翻译人员的选择要避免他们对审核产生不正当影响。
技术专家的选择准则根据每次审核的审核组和审核范围的需要为基础确定。
5.3.3.5如果审核组中包含实习审核员,应指派一名审核员作为评价人员。评价人员应有能力接管实习审核员的任务,并对实习审核员的活动和审核发现最终负责。远程审核的实习审核员必须具有ICT技术应用能力,或与同组指导审核员在同一现场。
5.3.3.6 审核组长在与审核组商议后,应制定《审核计划》,结合《审核计划》,向每个审核组成员分配对特定过程、职能、场所、区域或活动实施审核的职责。所进行的分配应考虑到所需的能力、有效并高效地使用审核组以及审核员、实习审核员和技术专家的不同作用和职责。在审核进程中,为确保实现审核目的,可以改变工作分配。
在已为特定的认证方案确定了特定的准则时,这些特定准则应得到采用。
5.3.3.7未被指派为审核员的审核组成员(即技术专家、翻译人员、观察员和实习审核员)所花费的时间不应计入上面所确定的审核时间。使用翻译人员可能需要额外增加审核时间。确定审核时间的过程和结果记入《审核方案策划与管控表》。
5.3.3.8 审核组任务的沟通
选派审核组应明确说明审核组的任务,并告知客户组织,审核组应:
a) 检查和验证客户组织与管理体系相关的结构、方针、过程、程序、记录及相关文件;
b) 确定上述方面满足与拟认证范围相关的所有要求;
c) 确定客户组织有效地建立、实施并保持了管理体系过程和程序,以便为建立对客户管理体系的信任提供基础;
d) 告知客户其方针、目标及指标(与相关管理体系标准或其它规范性文件的期望一致)与结果之间的任何不一致,以使其采取措施。
e)审核组应当全员完成审核计划的全部工作。除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外,审核过程中不得更换审核计划确定的审核员(技术专家和实习审核员除外)。
5.3.3.9 审核组成员信息的通报
本机构以《审核任务书及派出令》向客户提供审核组每位成员的姓名,并允许客户对审核任组背景确认及合理的调整。
5.3.3.10 审核组成员名单应得到相关专业管理人员的确认。以确保:
a) 审核组中相应的现场审核能务及专业技术能力;
b) 进行文件审查和制订审核计划的复检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能力;
c) 当审核一个以电子化过程和文件为主的 EMS 时,应考虑审核组运用这种审核方法所需要的能力。
d) 审核组长应制定《审核计划》,并与审核组充分协商,将具体的过程、职能、场所、区域或活动的审核职责分配给审核组每位成员(包括技术专家)。
5.3.3.11审核组成员的任务分工与所具备的专业能力相适应,专业人员应负责审核专业要素和部门,并保证审核组中非相应专业的成员通过在审核前技术专家的讲解或专业管理人员的培训或对作业指导书的学习,了解承担分配任务所需的专业知识。审核组工作的分配应当考虑审核员的独立性和能力的需要、资源的有效利用以及审核员、实习审核员和技术专家的不同作用和职责。
5.3.3.12审核组成员(包括技术专家)的所有审核记录都应当交给审核组长,由LTC集中妥善保管,特别是涉及保密或知识产权信息的工作文件/记录。
5.3.3.13 技术专家在审核中的职责和权利:
a)参加审核组的活动,在专业及技术上给审核员提供咨询意见或建议;
b)服从审核组安排,协助审核员一起完成审核任务;
c)参加审核组有关会议,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
d)技术专家不能出具不符合报告。
5.3.4 多场所审核策划
5.3.4.1临时场所审核策划
5.3.4.1.1如果认证申请方或获证客户在临时场所提供其产品(包括服务),该临时场所应被纳入审核方案。
5.3.4.1.2临时场所可以是较大的项目管理现场,也可以是较小的服务/安装现场。公司宜评EMS对与客户运行相关的环境因素及影响的控制失效所产生的风险,根据该风险评估的结果来确定是否需要访问这些临时场所以及抽样的范围与程度。所选取的临时场所样本宜代表客户的能力需求和不同服务的范围,并已考虑了活动的规模和类型、进行中的项目的不同阶段以及相关的环境因素及影响,或相关的危险源及风险。
5.3.4.1.3通常情况下,公司将对临时场所进行现场抽样审核。但是,可以考虑用下列方法来代替—部分现场审核:
通过面对面或电视电话会议的方式,与客户及(或)其顾客进行访谈,或者参与他们的进度会议;
对临时场所的活动实施文件审查;
远程访问包含同管理体系与临时场所的评审有关的记录或其他信息的电子化场所;
使用电视电话会议及其他技术实施有效的远程审核。
在每种情况下,宜完整地记录审核方法,并充分证明审核方法的有效性。
5.3.4.1.4 临时场所抽样应按照《多现场审核规定》中的抽样规则来抽样。
5.3.4.1.5 抽样临时场所增加的现场审核时间应根据如下表:
抽样临时场所增加时间表
审核人日数
体系数量
每个临时场所的有效员工数
〈100
101~500
〉500
单体系
0.25~0.5
0.5~1.0
1.0~1.5
二体系
0.5~1.0
1.0~1.5
1.5~2.0
三体系
0.5~1.5
1.0~2.5
1.5~3.0
5.3.4.2多场所审核策划
5.3.4.2.1多场所组织是指组织有一个确定的中心职能机构(以下称为中心办公室,但不一定是组织的总部)来策划、控制或管理某些活动,并且有一个由地方办公室或分支(即场所)组成的网络来实现(或部分实施)这些活动,应被纳入审核方案。一个多场所组织可以包括一个以上的法律实体,但该组织的所有场所应与该组织的中心办公室具有法律或合同联系,并有共同的管理体系。该管理体系应由中心办公室建立,并由中心办公室对其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内部审核,中心办公室有权要求各场所在必要时采取纠正措。
5.3.4.2.2 多场所抽样及认证实施过程应按照《多现场审核规定》的相关要求实施。
5.3.4.2.3 多场所审核时间
多场所的审核时间应按照《管理体系(QES)审核时间管理规定》以及《多现场审核规定》中有关多场所审核时间的相关规定实施。
5.3.4.3外包场所审核策划
5.3.4.3.1如果组织外包其部分职能或过程,认证机构有责任获得如下证据:组织已经有效地确定了其采用的控制方式和控制范围,以确保外部提供的职能或过程不会对管理体系有效性(包括组织向其顾客稳定提供合格产品和服务的能力,或控制其环境影响因素并承诺满足法规要求方面)产生负面影响。
5.3.4.3.2认证机构将审核并评估组织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包括对任何外部提供活动及其引起有关目标交付、顾客和满足要求方面的风险进行的管理。这可以包括收集对供方有效性水平的反馈。考虑到组织的管理体系范围仅包括对供应活动的控制,而且并非由组织自身执行这些(外部供应)活动,因此并未要求审核供方的管理体系。根据对风险的这一理解,应确定任何附加的审核时间。
5.3.5 审核计划
5.3.5.1 总则
LTC任命的每一次审核组应编制《审核计划》,以便为有关各方就审核活动的日程安排和实施达成一致提供依据。
5.3.5.2 确定审核目的、范围和准则
审核组长应根据《审核任务书及派出令》的要求,确定或引用审核目的、范围和准则,对于审核目的、范围和准则及其它任何更改,应在与客户商讨后确定。
5.3.5.3 编制审核组任务计划
审核组编制的任务计划(日程安排)应与《审核任务书及派出令》相一致,包括但不限于
a) 审核日程;
b) 审核范围,包括识别拟审核的组织和职能单元或过程;
c) 审核准则(条款);
d) 拟实施现场审核活动(适用时,包括对临时场所的访问)日期;
e) 现场审核(远程审核)活动预期的时间和持续时间;
f) 审核组成员及与审核组同行的人员的角色和职责。
5.3.5.4 审核计划的沟通
审核组长制定《审核计划》,明确分工,审核小组的成员则应准备各自的检查清单。
a) 审核组长或其指定人员负责文件审核/复检,前期资料审查,只有文件基本符合标准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审核。
b) 审核组长应确保审核及审核计划的制订,应由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审核员进行或复检。
c) 审核员应根据审核计划的分工编写或补充“检查表”。“检查表”应交组长确认。
d) 审核组长应召集审核组成员,做好审核准备专业引导,明确审核的实施策略及注意事项,做好专业引导培训。
5.4 实施审核
5.4.1 总则
审核组应按LTC确定的程序实施现场审核,除了访问有形场所(如工厂)外,“现场”还可以包括远程访问包含管理体系审核相关信息的电子化场所。
5.4.2 召开首次会议
审核组应与客户的管理层(适用时,还包括拟审核职能或过程的负责人员)召开正式的首次会议(远程审核时应以视频会议的方式实施),并记录参加人员,远程视频会议应保留相应的视频会议照片。首次会议通常应由审核组长主持,会议目的是简要解释将如何进行审核活动,并应包括下列要素。详略程度可与客户对审核过程的熟悉程度相一致:
a) 介绍参会人员,包括简要介绍其角色;
b) 确认认证范围;
c)确认审核计划(包括审核的类型、范围、目的和准则)及其任何变化,以及与客户其他相关安排,例如末次会议的日期和时间,审核期间审核组与客户管理层的会议的日期和时间;
d) 确认审核组与客户之间的正式沟通渠道;
e) 确认审核组可获得所需的资源和设施;
f) 确认与保密有关的事宜;
g) 确认适用于审核组的相关的工作安全、应急和安保程序;
h) 确认可得到向导和观察员及其角色和身份;
i) 报告的方法,包括审核发现的任何分级;
j) 说明可能提前终止审核的条件;
k) 确认审核组长和审核组代表LTC对审核负责,并应控制审核计划(包括审核活动和审核路径)的执行;
l) 适用时,确认以往评审或审核的发现的状态;
m) 基于抽样实施审核的方法和程序;
n) 确认审核中使用的语言;
o) 确认在审核中将告知客户审核进程及任何关注点;
p) 让客户提问的机会。
5.4.3 审核中的沟通
5.4.3.1在审核中,审核组应定期评估审核的进程,并沟通信息。审核组长应在需要时在审核组成员之间重新分配工作,并定期将审核进程及任何关注告知客户。
5.4.3.2当可获得的审核证据显示审核目的无法实现,或显示存在紧急和重大的风险(例如安全风险)时,审核组长应向客户(如果可能还应向认证审核部)报告这一情况,以确定适当的行动。该行动可以包括重新确认或修改审核计划,改变审核目的或审核范围,或者终止审核。审核组长应向认证审核部报告所采取行动的结果。
5.4.3.3 如果在现场审核活动的进行中发现需要改变审核范围,审核组长应与客户审查该需要,并报告认证审核部。
5.4.3.4 远程审核沟通和交流基于ICT工具进行交流,必要时留下支持审核结果的交流证据,如图片、文件、视频或在线聊天记录等。
5.4.4 观察员和向导
5.4.4.1 观察员
认证审核部与客户应在实施审核前就审核活动中观察员的到场及理由达成一致。审核组应确保观察员不影响或不干预审核过程或审核结果。观察员可以是客户组织的成员、咨询人员、实施见证的认可机构人员、监管人员或其他有合理理由的人员。
5.4.4.2 向导
审核员应由向导陪同,除非审核组长与客户另行达成一致。为审核组配备向导是为了方便审核。审核组应确保向导不影响或不干预审核过程或审核结果。
向导的职责可以包括:
a)为面谈建立联系或安排时间;
b)安排对现场或组织的特定部分的访问;
c)确保审核组成员知道并遵守关于现场安全和安保程序的规则;
d)代表客户观察审核;
e)应审核员请求提供澄清或信息。
5.4.5 收集和验证信息
5.4.5.1在审核中应通过适当的抽样来收集与审核目的、范围和准则相关的信息(包括与职能、活动和过程之间的接口有关的信息),并对这些信息进行验证,使之成为审核证据。
5.4.5.2 信息收集方法应包括(但不限于):
a)面谈或远程交谈;
b)对过程和活动进行观察;
c)审查文件和记录。
5.4.6 确定和记录审核发现
5.4.6.1审核发现应简述符合性,详细描述不符合以及为其提供支持的审核证据,并予以记录和报告,以便为认证决定或保持认证提供充分的信息。
5.4.6.2 可以识别和记录改进机会,除非某一管理体系认证方案的要求禁止这样做。但是属于不符合的审核发现不应作为改进机会予以记录。
5.4.6.3关于不符合的审核发现应对照审核准则的具体要求予以记录,包含对不符合的清晰陈述,并详细标识不符合所基于的客观证据。应与客户讨论不符合,以确保证据准确且不符合得到理解。但是,审核员应避免提示不符合的原因或解决方法。特殊情况
(如疫情期间)因资质、检测报告过期或更换延期导致影响符合性的,应结合特殊情况(如疫情期间)国家主管部门的相关法规或文件(国市监综〔2020〕30
号)如评估资质超期对认证有效性的影响,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a)下列情况之一者判为严重不符合项:
受审核方的 EMS 的某一个要素/要求缺少或出现严重问题,导致不能满足法律法规要求;
受审核方 EMS 的某一活动/过程要求出现多项(根据规模大小、复杂程度掌握 3—5 项)轻微不符合项,导致出现系统性和/或区域性的不符合;
严重的相关方投诉,无法及时采取适宜措施进行整改,从而影响其 EMS 满足要求的信心;
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要求;
严重的欺骗行为。
b)下列情况之一者判为轻微不符合项:
对照审核准则,出现的不符合对 EMS 没有产生严重的影响;
对于受审核区域、过程的管理现状而言,是偶尔发生的、个别的问题。
c) 改进机会
对于不能界定为不符合,但是可能对受审核方的 EMS 有帮助之处,由审核组以改进机会的形式向受审核方提出。
d)在证后监督、再认证时不符合项还包括:
错误使用认证标记和证书,若属明知故犯恶意违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判定为严重不符合项;其情节及后果并不严重的,应被判定为轻微不符合项。应该注意的是,凡属此类不符合项应当即要求受审核方进行整改。
前次审核发现的不符合项的现场整改情况不佳的,将视其情节及后果的严重程度形成轻微/严重不符合项。
没有足够的措施、证据证明其 EMS 具备持续改进能力、取得持续改进绩效的,也将判定为不符合项。
5.4.6.4 审核组长应尝试解决审核组与客户之间关于审核证据或审核发现的任何分歧意见,未解决的分歧点应予以记录。
5.4.7 准备审核结论
在末次会议前,审核组应:
a)对照审核目的审查审核发现和审核中收集的任何其他适用的信息;
b)考虑审核过程中内在的不确定性,就审核结论达成一致;
c)确定任何必要的跟踪活动;
d)确认审核方案的适宜性,或识别任何所需要的修改(例如范围、审核时间或日期、监督频次、能力)。
5.4.8 召开末次会议
5.4.8.1审核组应与客户的管理层(适用时,还包括所审核的职能或过程的负责人员)召开正式的末次会议(远程审核应以远程视频会议的方式实施),并记录参加人员,远程视频会议应保留相应的视频会议照片。末次会议通常应由审核组长主持,会议目的是提出审核结论,包括关于认证的推荐性意见。不符合应以使其被理解的方式提出,并应就回应的时间表达成一致。“被理解”不一定意味着客户已经接受了不符合。
5.4.8.2 末次会议还应包括下列要素。详略程度应与客户对审核过程的熟悉程度一致:由组长主持,受审核方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议程如下:
a)感谢致辞/签到;
b)重申审核目的、范围、依据及审核原则、方法,审核发现的分类及对审核结论的影响;
c)重申“公正性声明及保密声明”及审核的局限性(如抽样,但应强调审核组通过控制抽样的典型性和代表性已使此种风险降至最低限度,从而确保审核结论能尽可能反映受审核方EMS的客观情况);
d) 向客户说明所收集的审核证据基于对信息的抽样,因而会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e)审核员宣读“不符合通知单”,必要时宣读观察项;不符合项应取得企业管理者代表或其它负责人的确认。
f)征询受审核方对不符合事实是否仍存在异议;
g)审核综述(从以下方面总结受审核方 EMS 的符合性及有效性):
文件评审结果;
现场审核观察综述;
EMS 运行过程的符合性、有效性;(EMS的活动、产品、服务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无相关方投诉;资源配置;职责权限;员工特别是管理者的环境意识;培训管理评审、内审、纠正、预防措施等要素的实施有效性;环境方针、目标、指标的实现及监测情况;环境控制;严重不符合项情况;不符合项的数量及分布……)
h)审核结论
现场审核通过:审核小组建议LTC对申请组织的 EMS 给予注册;
待改进:审核小组建议推迟时,申请单位应对审核小组提出的不符合项采取纠正措施并经审核小组成员现场跟踪,确认不符合项已关闭,审核小组才推荐 LTC
对申请单位的 EMS 给予注册。
现场审核不通过:审核小组建议 LTC 不对申请单位的 EMS 给予注册,建议申请单位在条件成熟后重新申请认证。
注:一阶段审核结论主要是对“管理体系准备状况及能否进行二阶段审核”的判定。
审核小组应给申请组织提供针对审核结果和说明提出质疑的机会,包括:
i) 客户为审核中发现的任何不符合的纠正和纠正措施提出计划的时间表;
j) LTC在审核后的活动;
k) 说明投诉处理过程和申诉过程;
l)纠正/纠正措施要求
强调不能仅采取就事论事的“补救”措施,应按如下步骤制定并实施纠正/纠正措施:
・纠正(如不符合项为孤立事件,则无需下述措施);
・检查类似的问题是否存在;
・分析产生原因,制订并实施纠正措施。
纠正/纠正措施方案经受审核方管理者代表审批后实施,验证合格后,交审核组长确认;
纠正/纠正措施期限根据不符合项性质及严重程度决定,一般为 30 个工作日至 3 个月。
4.5.8.3客户应有机会提出问题。审核组与客户之间关于审核发现或结论的任何分歧意见应得到讨论并尽可能获得解决。任何未解决的分歧意见应予以记录并提交LTC。
5.4.9 审核报告
5.4.9.1审核组应为每次审核提供书面报告。审核组可以识别改进机会,但不应提出具体解决办法的建议。LTC应享有对审核报告的所有权。一阶段远程审核的认证项目,审核报告中应说明ICT的应用情况。
5.4.9.2在现场审核的末次会议上,审核组应口头说明申请组织是否符合规定的认证要求,以及审核小组的结论。审核组长一周内应向审核部提交书面的审核报告,并应对审核报告的内容负责。审核报告应提供对审核的准确、简明和清晰的记录,以便为认证决定提供充分的信息,并应包括或引用下列内容:
a)本机构名称;
b)客户的名称和地址及其管理者代表;
c) 审核的类型(例如初次、监督或再认证审核);
d) 审核准则;
e) 审核目的;
f) 审核范围,特别是标识出所审核的组织或职能单元或过程,以及审核时间;
g) 审核组长、审核组成员及任何与审核组同行的人员;
h) (现场或非现场)审核活动的实施日期和地点;
i) 与审核类型的要求一致的审核证据、审核发现和审核结论;
j) 已识别出的任何未解决的问题;
j)审核组向本机构所作的推荐结论。
审核报告打印一式两份,一份寄给客户,一份本LTC存档。
5.4.10 不符合的原因分析
对于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审核组应要求客户在规定期限内分析原因,并说明为消除不符合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具体纠正和纠正措施。
5.4.11 纠正和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审核组应审查客户提交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及相应的整改证据,以确定其是否可被接受。审核组应验证所采取的任何纠正和纠正措施的有效性。所取得的为不符合的解决提供支持的证据应予以记录。对不符合的解决进行审查和验证的证据应予以记录。应将审查和验证的结果告知客户。可通过审查客户提供的文件,或在必要时实施现场验证来验证纠正和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5.4.11.1 特殊情况的不符合处理
特殊情况(如疫情影响),如审核组提出的不符合项受审核方无法按要求的期限完成整改,应制定应对措施并与受审核方沟通,以维持疫情期间认证活动的连续性。
在风险评估基础上,可采取的不符合项验证措施包括:验证受审核方制订的不符合整改措施计划、延长不符合整改时限、验证多个同类不符合的综合整改措施等。无论采取何种措施,审核组应在不符合报告中注明应对措施,支持在疫情结束后领拓需实施的补充措施并评价活动的有效性。
参照市监认证〔2020〕9 号通知和 GB/T 27021.1要求,远程符合性审核的不符合项延期整改及验证的期限:一般不符合整改验证的时限可延长至疫情结束后 3 个月,但严重不符合整改措施的最长期限为审核结束后 6个月。
5.5 现场审核
管理体系的初次认证审核应按实行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审核、第二阶段审核。
5.5.1 第一阶段审核
5.5.1.1 第一阶段审核目的:
1)确定受审核方已按约定标准建立并运作了一个管理体系,并依此确认受审核方对审核的准备程度;
2)为第二阶段审核做准备工作:
——为策划第二阶段审核提供关注点;
——审查第二阶段审核所配置资源的充分性。
为实现审核目的,对于大多数管理体系而言,至少部分第一阶段审核活动在受审核方的场所进行。审核组长结合文件审查和前期联系沟通情况,提出是否实施一阶段现场审核的意见。非现场审核应满足如下条件之一,否则应实施现场审核。
a)认证机构有充足的理由证明申请组织的生产经营或服务过程简单、贿赂风险低,通过对其提交文件和资料的审查可以达到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和要求;
b)申请组织获得过其他经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通过对其文件和资料的审查可以达到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和要求;
c)再认证审核,且再认证绩效评价无重大异常,组织无重大变化的。
当第一阶段任务书安排为非现场审核方式时,审核方法不仅限于文件式审查方式,还可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获得相关信息,审核组应形成齐套审核记录/报告。
5.5.1.1.1特殊情况(如新冠疫情期间),经对认证项目的认证风险评估符合以下条件的,一阶段现场审核可应用ICT技术以远程审核的方式进行,但应记录远程审核的理由:
(1)拟认证组织的产品、过程和服务的复杂性及风险程度较低,管理体系较成熟;
(2)拟认证组织具备支持远程审核的设施条件;
(3)认证机构具备支持远程审核的能力和条件;
不满足以上条件的,一阶段现场审核不得以远程审核的方式进行。
一阶段远程审核应保留与远程审核特点相适的关键证据,如首未次视频会议照片等。
5.5.1.2 一阶段审核内容
——与领导层、管理者代表、体系策划部门进行交流
——现场观察生产/服务过程、设施、区域及相关活动
——走访分场所/重要临时场所
——与领导层、管理者代表、体系主导部门交谈
a)审核组织的管理体系文件,就文件审查意见与组织交流确认。
b)评价组织的运作场所和现场的具体情况,确定第二阶段审核的准备情况。
c)了解体系建立与运行的基本情况,判断组织理解和实施标准要求的情况。
了解关键过程;审查管理方针的制定与贯彻情况,组织的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合理性及实施情况。
d)收集关于组织的管理体系范围、过程和场所的必要信息:
了解适用的法律和其他要求的获取、识别程序实施情况;
了解组织法律法规的遵循情况。
了解组织的架构,分场所/临时场所的分布情况;
e)与组织商定第二阶段审核的细节。
f)评价组织内部审核与管理评审的策划和实施情况。
结合现场观察,与体系策划推进部门交谈
g)结合可能的重要因素充分了解组织的管理体系和现场运作。
一阶段对于多场所的审核重点应放在总部,以全面了解情况,并为二阶段审核确定抽样方案,总部时间应充分;一阶段对于分场所审核的样本不做统一规定,二阶段应根据一阶段审核结果、活动特点、风险等因素进行抽样;分场所的选择应首先选择风险较大的分场所,审核组长编制的审核计划经签署批准后,提前传递给受审核方,并予以确认,如有变更,须与受审核方、认证机构沟通确定后方可。
5.5.1.3现场/非现场第一阶段审核,均使用统一格式的《管理体系第一阶段审核报告》。明确第二阶段审核提供关注点,提出第二阶段审核所需资源(人日数、专业能力要求、审核路线)的必要建议,做出第一阶段审核结论,判断具备/不具备实施第二阶段审核条件,可否实施二阶段审核。认证审核部在确定第一阶段审核和第二阶段审核的间隔时间时,应考虑受审核方解决第一阶段审核中识别的任何需关注问题所需的时间,也可能需要调整第二阶段审核的安排。必须将上述整改后,再进行二阶段审核。一阶段远程审核的,审核报告中应说明ICT应用情况。
5.5.2 第二阶段审核
第二阶段审核的目的是评价受审核方管理体系的实施情况(包括有效性)。第二阶段审核应在受审核方的现场进行,除了访问物理场所(如工厂)外,“现场”还可以包括远程访问包含管理体系审核相关信息的电子站点,并至少覆盖以下方面:
a) 与适用的管理体系标准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所有要求的符合情况及证据;
b) 根据关键绩效目标和指标(与适用的管理体系标准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期望一致),对绩效进行监视、测量、报告和评审的情况;
c) 受审核方的管理体系和绩效中与遵守法律有关的方面;
d) 受审核方过程的运作控制;
e) 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f) 针对受审核方方针的管理职责;
g) 规范性要求、方针、绩效目标和指标、适用的法律要求、职责、人员能力、运作、程序、绩效数据和内部审核发现及结论之间的联系;
第一阶段审核采用非现场审核方式时,二阶段现场审核人日应不少于增减后总审核时间的80%。
5.5.3 初次认证的审核结论
审核组应对在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审核中收集的所有信息和证据进行分析,以评审审核发现并就审核结论达成一致。
为使LTC做出认证决定,审核组至少应向LTC提供以下信息:
a) 审核报告;
b) 对不符合的意见,适用时,还包括对受审核方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的意见;
c) 对提供给LTC用于申请评审的信息的确认;
d) 对是否授予认证的推荐性意见及附带的任何条件或评论。
LTC在评价审核发现和结论及任何其他相关信息(如公共信息、受审核方对审核报告的意见)的基础上,进入本程序“5.8认证决定”阶段。
5.6 结合审核
a)EMS 文件亦能详细描述该体系,并清晰界定与组织内运行的其他相关体系的关系,或其他管理体系对拟认证的EMS 的影响。只要 EMS
及其与其他体系适宜的接口可以清晰地界定,可以将 EMS 文件与其他体系文件(如质量和环境)合在一起。
b)LTC应给审核员安排足够时间的完成与审核相关的所有活动,可视情况取0.8~1.0的结合系数,LTC应有能力证实和判断任何初评,监督和复评所需的人日合适的。
c)结合审核应满足 EMS 体系的所有要求,且不能受到结合审核的负面影响。
d)结合审核或依次进行时,对于共有要素,在确定审核员能力时,主要原则是保持每个体系审核的完整性,所以应配备适当的能力,详见《结合审核的管理规定》。
5.7补充审核
如果需要进行全面或部分的补充审核,或需要形成文件的证据(在将来的监督审核中予以确认),以验证纠正和纠正措施的有效性,则审核组应告知受审核的组织。补充审核时间应视补充审核的项目内容、涉及的人数、环境因素复杂程度等因素决定。
5.8 认证决定
5.8.1LTC由专业技术人员对审核报告及认证过程中收集到的信息进行评审,评审合格或问题改善后,做出同意或不同意注册或保持注册的推荐,然后由技术委员会做出同意不或同意注册或保持注册的决定,最后报技术委员会主任或管理者代表或总经理批准。认证决定人员或批准人员对前面的推荐意见具有否决权。
做出是否给予认证的决定,做出认证决定的人员不应是参加此次审核的人员。对于每个认证项目,至少有一名认证决定人员是具有相应能力。
5.8.2技术委员会应在组织对所有不符合项均已得到纠正,并且纠正措施已通过有效的方法验证后,方可批准注册。LTC应确保做出认证决定的人员或委员会不同于实施审核的人员。技术委员会应在评价审核发现和结论及任何其他相关信息(如公共信息、受审核方对审核报告的意见)的基础上做出认证决定。
5.8.3 技术委员会在做出决定前应确认:
a) 审核组提供的信息足以确定认证要求的满足情况和认证范围;
b)对于所有反映以下问题的不符合,LTC已评审、接受并证实了纠正和纠正措施的有效性:未能满足管理体系标准的一项或多项要求,或使人对受审核方管理体系实现预期结果的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情况;
c) 对于任何其他不符合,LTC已评审并接受了受审核方计划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
5.8.4 LTC不应把批准、保持、扩大、暂停和撤销认证的权力委任给外部人员和机构。
5.8.5获准认证注册的企业将得到认证结果通知单及LTC总经理签发的认证证书等文件。如授权人员签署的信件或认证证书。这些文件应表明认证所覆盖的供方及其每个场所的:
a) 每个获证组织的名称和地理位置(或多场所认证范围内总部和所有场所的地理位置);
b) 授予、扩大或更新认证的日期;
c) 认证有效期或与认证周期一致的应进行再认证的日期;
d) 唯一的识别代码,即证书编号;
e) 对获证组织的审核所用的标准和(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版次和(或)修订号;
f) 认证范围(述及每个场所的相关产品(包括服务)、过程等);
g) LTC的名称、地址和认证标志,总经理签名;
h) 认证用标准和(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i) 在颁发经过修改的认证文件时,区分新文件与任何已作废文件的方法;
5.8.6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
6、证后监督与管理
认证后的监督和管理参照《证后审核及管理程序》执行.
6.1 监督审核通常审核时间间隔在上次现场审核后的第 10~12个月对其相应的管理体系进行监督审核(一般第三次监督转为再认证),最长不应超过
12个月。每次监督审核的内容只是EMS的一部分,详见监督及复评程序。再认证应为全条款审核,在环境管理体系及获证组织的内部和外部环境无重大变更时,再认证审核可省略第一阶段审核,但审核时间应不少于初审计算人日数的2/3。
6.1.1特殊情况(如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对于需监督/再认证审核以保证认证注册的认证项目,先通过与客户沟通,确认客户是否配合履行例行监督审核的义务,持续保持证书的有效性。对不配合例行监督/再认证审核义务的,领拓将按照暂停、撤销、自动失效规定,实施暂停、撤销、自动失效处理。对积极配合履行监督审核义务的,领拓将重点通过对以下信息进行复核确认,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是否延期监督或再认证:
a)自上次审核以来组织的变化情況;
b)国家及地方产品抽样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c)严重失信行为;
d) 其他必要的相关资料。
公司在基于以上综合信息评估的基础上,对保持认证资格的风险评估,经评估可延期监督的,可延期监督/再认证,延长至特殊情况(如新冠疫情防控期间)结束后3个月,通常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经过“监督/再认证审核变更事项”系统化确认后,可颁发特殊情况(如新冠疫情防控期间)证书,证书有效期限12个月,并在特殊情况结束后(如官公布的新冠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自动失效。延期监督/再认证项目应在特殊情况过后(如官公布的新冠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及时补充现场审核。
6.1.2特殊情况(如新冠疫情期间),经风险评估确定可实施远程审核的认证项目,经风险评估确认具备远程审核条件的,通过实施远程审核完成认证的监督/再认证。待特殊情况过后(如官公布的疫情解除后),应对相关结果进行评价确认或补充现场审核。
6.2 每三年必须进行一次完整的复评,持证者应在有效期期满前三个月向LTC 提出复评的申请,LTC 根据复评的结果决定是否重新发放注册证书。
6.3 如果有其它组织对持证者的 EMS 有重大投诉时,LTC 有权给持证企业通知后在短期内进行非例行监督。
6.4 EMS监督审核的时间不少于初次认证审核人日数的1/3,但最低不少于1个人日,再认证审核的时间不少于初次认证审核时间的2/3,但最低不少于1人日。
6.5监督审核时至少应审核以下内容:
(1)上次审核以来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及影响体系的重要变更及运行体系的资源是否有变更。
(2)按4.3.3.2(4)条要求已识别的重要关键点是否按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在正常和有效运行。
(3)对上次审核中确定的不符合项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是否继续有效。
(4)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是否持续符合相关规定。
(5)质量目标及质量绩效是否达到质量管理体系确定值。如果没有达到,获证组织是否运行内审机制识别了原因、是否运行管理评审机制确定并实施了改进措施。
(6)获证组织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或对认证资格的引用是否符合《认证认可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
(7)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是否规范和有效。
(8)是否及时接受和处理投诉。
(9)针对体系运行中发现的问题或投诉,及时制定并实施了有效的改进措施。
6.6再认证审核应为全条款审核。
6.7在监督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项,领拓应要求获证组织分析原因,规定时限要求获证组织完成纠正和纠正措施并提供纠正和纠正措施有效性的证据。
领拓应采用适宜的方式及时验证获证组织对不符合项进行处置的效果。
由于疫情影响,如审核组提出的不符合项受审核方无法按要求的期限完成整改的,应按照4.5.1.1要求执行。
6.8监督/再认证审核的审核报告,应按5.6条列明的审核要求逐项描述或引用审核证据、审核发现和审核结论。远程审核认证项目应说明ICT应用情况。
6.9 领拓应根据监督审核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作出继续保持、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决定。
6.10 监督和再认证审核档案应妥善保管,形成完整的审核卷宗。
7.获证组织文件的修改
7.1 对本证组织环境手册的重大修改,必须加以记录,并交给 LTC 审核并备案。
7.2 LTC 技术研发部在收到重大修改的通知后应及时地将其手册进行更新。
7.3审核组长收到文件更改的通知时将对有关的重大更改加以审查。对确已影响到环境管理体系的修改,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文件审查”或附加的现场审查,有时二者兼有。(持证企业须承担所有这些额外的文件审查和现场审核的费用)。
7.4 如LTC对于某组织的 EMS在一段时期内持续表明有效的组织,LTC经与该组织协商一致的,可按照监督和复评程序对其设计一个个性化的监督和复评方案,实施监督或复评,但必须事前向报告。
8 暂停、撤销或恢复认证证书
8.1 暂停、撤销或恢复认证证书的条件
暂停、撤销或恢复认证证书的条件详见LTC-TP-025 《批准、保持、更新、扩大、缩小、暂停、撤销、恢复认证程序》中规定的条件。
8.2 处置信息
机构将以书面方式通知获证组织有关暂停、撤销或恢复EMS认证证书的信息和要求,同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报国家认监委。对于撤销认证证书的,本机构将收回撤销的EMS认证证书。
8.3 处置原则
被暂停或撤销 EMS认证证书的获证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识或引用认证信息。
9认证证书
9.1 证书信息
EMS认证证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基本信息:
(1)获证组织名称、地址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2)认证覆盖的地址和业务范围;
(3)认证依据;
(4)证书编号;
(5)证书颁证日期、证书有效期;
(6)本机构名称、地址;
(7)证书查询方式。
9.2 证书有效期
EMS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再认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不超过最近一次有效认证证书截止期再加3年。
9.3 认证信息通报
本机构按照认监委相关信息通报制度上报 EMS认证证书信息。
10认证范围的变更
10.1 获证组织环境管理体系范围变更时,应告知本机构,并按本机构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10.2 本机构根据获证组织的变更情况,策划并实施适宜的认证审核活动,并按照5.8要求做出关于是否扩大、缩小或变更认证范围的决定。相关认证审核活动可单独进行,也可结合获证组织的监督或再认证认证审核进行。
11与其他认证的结合审核
11.1 与QMS、OHSMS或其它体系认证结合审核
当EMS认证审核与QMS、OHSMS或其它管理体系审核结合实施时,应同时遵照本规则要求以及EMS的相关要求实施审核,结合审核时间参考LTC-T-WI-008
《管理体系(QES)审核时间管理规规定》及LTC-T-WI-009《结合审核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取0.8~1.0的结合系数,然后确定审核时间。
12增发 EMS认证证书
12.1增发申请
已同时获得本机构EMS某一范围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项目的,现需增加某一新范围或其它环境标准且符合
EMS认证申请条件的获证组织,可向本机构申请增发EMS认证证书。
12.2 增发认证审核人日
本机构将结合EMS监督或再认证审核的时机,确定增发认证审核不少于 1人日。
12.3 增发实施
申请组织通过EMS追加认证审核,并按照 5.4.3要求完成整改的,本机构将在认证决定通过后,向其增发 EMS认证证书。
13转换 EMS认证证书
13.1 转换申请
已通过本机构实施的EMS第二方评价的组织,可向本机构申请转换EMS认证证书。
13.2 转换审核时间
本机构将结合 EMS监督评价的时机,向申请组织实施
EMS转换认证审核。转换审核时间可在原EMS审核的基础上适当减少人日,但减少后总的审核人日不少于1人日。
13.3转换实施
申请组织通过EMS转换认证审核,并按照 5.4.11要求完成整改的,本机构将在认证决定通过后,向其颁发 EMS认证证书。
14申诉和投诉
14.1 申诉
申请组织或获证组织对认证决定有异议时,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本机构提出申诉。本机构自收到申诉之日起,在一个月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申诉人。
14.2 投诉
若申诉人认为认证机构未遵守认证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则并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可以直接向认证监管部门投诉。
15 收费
EMS认证收费参考本机构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认证审核收费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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